臺中訊)住在台中市沙鹿區的何先生,前2個月自法院拍賣取得一塊土地,最近想把這塊土地出售,聽說同一年度出售好像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申報移轉現值如係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原則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是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拍定價額為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假設拍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依據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每平方公 尺10,000元核稅,也就是取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所以,由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如果以拍定價額核稅,當年度出售時,仍要 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沙鹿分局吳雨珊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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