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出售本人所有的土地,2年內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不符合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 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提醒民眾,於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謹慎考慮以何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以免不符規定無法辦理。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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