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 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核課,二者差距甚大。

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但土地增值稅可選擇贈與移轉時立即繳納,即「課徵土地增值稅」;或暫時不繳納待下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再繳納,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使漲價倍數增加,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

而且「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至移轉當時這一段期間的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因此准予遞延課徵,但效果只是「暫時不課稅」,並非實質免稅,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以及短期內是否會再次移轉,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夫妻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以及短期內是否會再次移轉,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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