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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發現某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 相關費用後,重新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就短報部分,除予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主張: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得自行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以行使合法節稅之權利等語,申請復 查、訴願結果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關於「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若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核定之,惟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 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以維租稅公平。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之規定,僅係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提供證明文件,而稽徵機關又無法掌握其實際交易資 料情形時,得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所得之權利。

故個人出售房屋,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應 依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而遭致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綜所稅股陳小姐,電 話:04-26651351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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