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 /資料來源 / 東森房屋加盟事業總部 |
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一元者不予計徵。
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捌拾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