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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遺囑繼承時檢附)。 (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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