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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稅 捐機關說明,前項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為考量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立法意旨,係適用該條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

近日財政部函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所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可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出售前1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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