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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提出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下列土地,可申請改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1.廠房及其附屬建築之用地,生產原料倉庫及露天堆置原料用地。
2.應保留之空地及工廠基地以及廠內人行道、運輸道路。
3.辦公廳及位於工廠內之單身宿舍用地。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如果符合上述規定者,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2012年因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4日),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登記證及建造執照等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節稅優惠則要從下年度才可以適用。
工業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提出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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